<<星.籃球聯賽之規則及章程>>
1. 註冊球員
1.1 每隊球隊註冊球員上限為 20 人。報名後可以後補註冊球員直至20人額滿,不可刪除註冊球員。如需要後補註冊球員,需於比賽前以電郵通知賽會,獲賽會確認後(一般處理時間為5個工作天),方可上場。球員的後補註冊限期為季後賽四強賽之前。
1.2 每位參賽者最多可代表2隊球隊參賽,但會場賽事只可代表1隊出賽。代表2隊參賽的同1名球員在統計個人數據時則被視為2個獨立身份計算。
1.3 甲二組或港青代表註冊上限為每隊 2 位, 乙組註冊不限。
1.4 不接受甲一組別賽事的球員註冊,限制年份為本聯賽之賽季年度。
1.5 球隊若派出未有註冊或被罰停賽的球員出賽,均作違反規章論。初犯球隊,不論即場發現與否,賽會有權改判該場棄權及罰款$500。若球隊再犯,賽會有權取消該隊的參賽資格,不接納任何解釋。
1.6 賽會特此聲明,各領隊須對球員的註冊及出賽資格作出保證並負上全部責任。
2. 一般事項
3.1 星聯(STARLEAGUE)每個盃賽之冠軍獎,均可獲獎座及獎牌。缺值決賽的隊伍,將不獲補發奬品。
3.2 個人獎項設有常規賽得分王、三分王、快攻王、罰球王、助攻王、籃板王、封阻王、抄截王。
得奬資格為:1) 該項數據的累積總數列入前十名,2)再以場均數據決定,若計算出現兩名或以上同分,則以有關累積數據排名定先後。得獎球員最少出場場數為3場。
3.3 另設有每月最佳球員及季度最有價值球員,由賽會選出。
3.4 球員須為該隊上陣最少2場比賽方合符領取奬品的資格。
4. 比賽日程
4.1 各隊伍須於比賽月的上個月份15號前,以電郵通知賽會該隊未能作賽的日子(平日聯賽: 最多4日,周未聯未: 最多2日)。如未能作賽的日子多於規定的日數,一般不被 接納。即使被接納,賽會將收取每日(每多出之1日)$50的行政費用。比賽日程公佈後各球隊不能提出更改。
4.2 如於比賽當日第1場賽事開始前2小時正懸掛八號風球,當日賽事會全部取消,賽會將另擇日期補賽。
4.3 如於比賽當日第1場賽事開始前2小時正懸掛三號風球或紅色/黑色暴雨警告,當日所有於室內舉行的賽事會如常進行。
5. 裁決及數據記錄
5.1 由賽會裁判及數據記錄員負責。
5.2 為保障比賽進程,所有裁決的爭議,不允許即場使用錄影設備澄清,比賽須按裁判指示繼續進行。
5.3 比賽之影片或相片,僅供球隊觀賞、教育(訓練)等用途,不能作為修改比賽數據、裁決或賽果的依據。
5.4 大會不設上訴申請,一切賽果及有關決定均以當場裁判的最後裁決為準。
6. 喪失比賽資格/ 違反比賽規則而判作失敗/ 腰斬比賽
6.1 於下列情況,球隊將被判喪失比賽資格而失敗(棄權,Forfeit):
- 開賽時間(時間以場館的時計作準)5分鐘之後,球隊不足5名球員出賽。
球隊一旦被判棄權,對手將被視為以0比0勝出,球員的場均數據不受該場比賽影響。
6.2 於下列情況,球隊將被判違反比賽規則而失敗(Default):
- 當比賽進行中途,其中一隊能夠出賽的球員少於2位。
球隊一旦被判失敗,不論當時領先/ 落後,則視為該隊以當時分數輸球。
6.3 裁判有權因紏紛、天氣、場地或其他問題腰斬比賽,不會安排重賽,該場比賽一般作賽和論。本會保留對賽果的最終決定權。
7. 體育精神特例
7.1 參賽隊伍如缺值比賽,只要有˹走線˼嫌疑,本會有權取消該隊參與季後賽的資格,不接納任何解釋。
7.2 當球隊缺席/棄權兩次或以上, 賽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,不須作出任何補償。
8. 技術犯規/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/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指引
8.1 在1場比賽中,發生以下情況,違規球員需即時離場,下場需停賽1次。
- 同一球員第2次被判技術犯規或第2次被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
- 球員被判1次取消比賽資格犯規
8.2 在1季比賽中, 同一球員累積滿3次技術犯規或違反運動道德犯規,違規球員下場需停賽1次。
8.3 若球員因上述情況而被逐離場,賽會將以停賽1次為最低罰則,作為對違規球員紀律處分。若球員於賽季多次被逐離場,賽會將考慮取消該球員的參賽資格。
8.4 技術犯規包括但不限於:
- 妨礙發界外球,以致延誤比賽時間。
- 對正在投籃的球員作出違反體育精神之騷擾。
- 與職員、場監、記錄台職員或對手交談接觸時,態度不洽當(若場內或場外球員發出粗言穢語,即時執行技術犯規)。
9. 取消參賽資格
9.1 除上述規則,球員打架/故意傷人/有傷人圖意,則會被取消參賽資格,賽會將因應事件的嚴重性考慮將打架或故意傷人事件交由警方處理。就上述打架或故意傷人之事故,而引致任 何傷亡賠償,賽會將保留一切追究權利。
10. 分級及排名方法
11.1 球隊
每一球隊最多 8名球員 (3名在場上 )。
擲毫決定哪一隊獲得第 1次發球權,下半場由另一方發球。
11.2 開始比賽
比賽開始時,每隊最少有 2名球員上場比賽 。
11.3 得分
在圓弧內,每一中籃得 2分。
在圓弧外,每一中籃得 3分。
每一次罰球中籃得 1分。
11.4 比賽時間 / 比賽勝方
分上、下半場,各8分鐘,中場休息1分鐘。
以下情況,將撥停比賽計時鐘:
- 暫停
- 下半場最後1分鐘,球成死球及罰球時。
比賽時間結束時,得分較高的一隊是比賽的勝方(先到21分的賽制不適用)。
每場比賽結束時平手,以黃金球罰球分勝負,規則如下:
兩隊最後留到場上的各3名球員輪流射罰球,主隊決定(或由裁判擲毫決定)先射或後射,勝負以一輪計算(主、客各射一球為一輪),即時死亡。
如3輪仍未分出勝負,則須以同樣順序繼續輪流主射,直至分出勝負。
例子:
第 1 輪: 主入,客入
繼續第2輪: 主失,客失
繼續第3輪: 主入,客失
即時死亡,客隊落敗。
如時間明顯不足,可判兩隊平手。
11.5 犯規 /罰球
每一球隊犯規達6次時,是謂"隊犯滿"。
每一球隊犯規達第 7次起,其對手獲得 2次罰球。
每一球隊犯規達第 10次起,其對手獲得 2次罰球,加發球權,不設10次起判作「技術犯規」的賽制。
球員第5次獲判個人犯規,須立即退出該場比賽。
11.6 球的打法
中籃後及死球後恢復比賽
- 攻方球員於三分線頂外進行,攻方三名球員都必須於三分線外,不能在空中接球跳入場內。
- 開球程序為: 由裁判驗球並交給發球球員(不需交給對方驗球),攻方球員必須要進行一傳才可開始進攻,防守球員不可對一傳進行搶斷。
投籃或最後 1次罰球未能投中之後
- 若進攻隊搶獲籃板球,可以繼續試圖投籃,而不須使球返回圓弧外場。
- 若防守隊搶獲籃板球、或攔截搶獲球, 則必須傳球或運至圓弧外場。
發生 “跳球情況 ”,防守隊獲得球權。
11.7 拖延比賽
球隊必須在 20 秒內試圖投籃,剩餘8秒作出提示。
若球出界而由原控球隊發球時,則該隊可重新獲得20秒鐘控球進攻時間。
11.8 替補球員
替補球員必須先於分枱報到
11.9 暫停
每場比賽,准許每一隊球上半場請求暫停 1次,下半場請求暫停1次,暫停時間 30 秒。
除以上規則外,賽例將依照「國際籃球規則」執行。以上所有金額均以港元結算。
對於所有規則,賽會有權因應情況,作出酌情處理。
本規章如有未盡善處,賽會有權隨時作出修改而不另行通知。
規章公佈日期: 2012年9月29日
修訂日期: 2020年1月25日
聯絡人電話 : 62227707 (韋生)
電郵: forstarleague@gmail.com